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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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23號聲請人 蕭群憲 代理人 詹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簡素惠┌────────────────────────────────┐│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施侑成華泰商業銀行│100年5月19日│200,000元│0000000││││古亭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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