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75號聲請人即被告 徐豪君 上列聲請人因重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02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願暫居胞妹住處,無逃亡之虞;又家中經濟均靠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亦已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損害,請予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所犯傷害罪,業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02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因檢察官未上訴(被告不得上訴),已經確定,將送監執行。至被告已與被害人成立和解乙情,本院亦已茲為被告量刑審酌事由,並於判決理由中詳予敘明;另被告家中經濟問題,得請求親友或社會福利機構予以協助,尚非得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從而,被告仍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自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庚棟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