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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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61號
原 告 美麗皇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剛慧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石金枝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9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