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正川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6,9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