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58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4586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告 闞浚瑀

戴妘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陳佩瑩

欠款金額(新臺幣)

利息期間(民國)

年利率

違約金期間(民國)

年利率

49,365元

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10月25日止

0.9%

110年5月1日至110年10月25日止

0.09%

自110年10月26日至清償日止

1.9%

110年10月26日至110年10月31日止

0.19%

110年11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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