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081號

參加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 吳秋芬 與被告 馮詩婕崇厚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而參加訴訟(聲明為輔助被告馮詩婕,本院卷第107頁),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參加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陳慧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