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中發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