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刑2月│├────────┼────────────┼────────────┤│犯罪日期│96年3月4日至96年3月6日│96年3月6日前96小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697號│年度毒偵字第1697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1604號│96年度訴字第1604號││├────┼────────────┼────────────┤││判決日期│97年6月24日│97年6月24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1604號│96年度訴字第1604號││├────┼────────────┼────────────┤││確定日期│96年7月30日│96年7月30日│├───┴────┼────────────┼────────────┤│附註│││└────────┴────────────┴────────────┘┌──────────────────────────────────┐│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3│4│├────────┼────────────┼────────────┤│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15年1月│││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12月20日晚上11時許│95年12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及案號│年度撤緩偵字第564號│年度偵字第14347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中交簡字第2848號│9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4│││││號││├────┼────────────┼────────────┤││判決日期│96年10月31日│98年10月13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中交簡字第2848號│99年度台上字第34號││├────┼────────────┼────────────┤││確定日期│96年11月19日│99年1月7日│├───┴────┼────────────┼────────────┤│附註│││└────────┴────────────┴────────────┘┌──────────────────────────────────┐│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編號│5│6│├────────┼────────────┼────────────┤│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1月│有期徒刑15年1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間某日(即左列所│96年4月29日│││示日期後之2至3週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4347號│年度偵字第14347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4│99年度上重更(三)字第4││││號│號││├────┼────────────┼────────────┤││判決日期│98年10月13日│99年4月7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台上字34號│99年度台上字第4096號││├────┼────────────┼────────────┤││確定日期│99年1月7日│99年6月30日│├───┴────┼────────────┼────────────┤│附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