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903號聲請人乙○○
號相對人甲○○
5弄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與第三人 楊拔 於民國(下同)96年9月29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未載到期日,票號073092號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用48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6年12月29日,並以相對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甲○○與第三人楊拔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8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90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671│建│3,166.00│10000分之44│├──┼───┼────┼───┼───┼─┼────┼──────┤│002│臺南市○○○區○○○段│671-2│建│18.00│10000分之44│└──┴───┴────┴───┴───┴─┴────┴──────┘┌───────────────────────────────────────┐│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90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001│12│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14層樓房│74│74│平│鋼筋│9.│1.│平│全部│││75│和真街56號3│西區臨安│鋼筋混凝│.8│.8│方│混凝│59│81│方│││││樓│段671地│土造│2│2│公│土造│││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臨安段112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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