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62號抗告人 詹閔森 相對人 張凱博 即 詹順舒
張又文 即 詹佳勳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翠珍 代理人 張鳳珍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0年度家聲字第62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應補正民事抗告狀影本或繕本1份自行送達或交本院送達予相對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