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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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97號聲請人 林建成 上列聲請人林建成因與相對人 粘春發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建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台端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補正提示日之正確日期。
三、請補本票(票號:TH0000000)正本一件。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