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94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徐景焜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無票號)正本一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徐景焜、 黃振宗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