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99號聲請人 趙偉成 上列聲請人趙偉成因與相對人 陳冠廷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趙偉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本件本票二張記載之到期日均在發票日前,其到期日視為無記載,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台端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補正提示日之正確日期。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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