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07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8年8月25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0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不依限期於民國97年11月21日參加定期檢驗,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南監理站於98年1月13日製單舉發。嗣於98年8月25日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以異議人違規事實明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400元並註銷牌照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其因身罹重病,需駕駛該車往返臺中臺南間就醫,望請撤銷遭註銷該車牌照之處分;且異議人需負擔鉅額醫藥費,無力再繳罰鍰,爰聲明異議,並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按「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前項變更登記,除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變更時,免予檢驗外,餘均須檢驗合格。」、「汽車因機件損壞停駛或停駛期間在3個月以上者,於復駛時,應經檢驗合格後,始得將牌照發還。」、「汽車檢驗分為申請牌照檢驗、定期檢驗及臨時檢驗3種。」、「領有牌照之汽車,其出廠年份,自用小客車未滿5年者免予定期檢驗,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10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
但自用小客車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壓縮天然氣為燃料、其他自用車及營業車未滿5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5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汽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1個月內持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但自用小型車申請檢驗,免持新領牌照登記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35條、第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1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本院審酌:㈠異議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不依限期於97
年11月21日參加定期檢驗,經原處分機關於98年1月13日製單舉發。嗣於98年8月25日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逾期6個月以上仍未檢驗,乃依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1,400元並註銷牌照之事實,有原處分機關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舉發機關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件為證,且為異議人所不否認,此部分事實當可認定。
㈡異議人對違規事實既不否認,僅以其身罹重病需駕駛該車往
返臺中臺南間看病及無餘力繳納罰款等情,而要求免罰云云,惟本院之聲明異議程序僅在審查原處分機關之裁決處分是否合法,至於異議人之生活上若有困難,應向各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請求協助或申請相關社會救助性質之給付,附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異議人違規事實既可認定,原處分機關裁處異議
人罰鍰1,400元,並註銷牌照,經核於法尚無違誤,異議人異議內容,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交通法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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