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二三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緣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而由具保人乙○○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