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七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一時許,在新竹市○區○○里○鄰○○街○○○巷九十八之一號三樓,因細故與其妻甲○○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甲○○,致甲○○受有頭部外傷併後枕皮下血腫約三乘三公分、右臉頰擦傷約零點一乘一公分、左前胸多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甲○○當庭撤回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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