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9號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 林華慶 相對人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玉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八年度存字第一九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如附表所示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以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對相對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本院以100年度全字第2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以新臺幣67,564,000元或等值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於兩造本案訴訟確定前,禁止相對人為特定行為。
聲請人乃依上開裁定及本院108年度聲字第90號准予變換提存物之裁定,提供如附表所示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共7紙,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97號辦理提供為相對人擔保在案。惟因上開提存物將於民國109年4月23日到期,為免國庫蒙受利息損失之不利益,謹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請准予變換為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全字第2號假處分裁定供擔保後聲請假處分執行,迭經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終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90號裁定准予變更提存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0年度全字第2號假處分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0號裁定、108年度存字第197號提存書、國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及如附表所示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共7紙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全字第2號假處分事件歷審卷宗、100年度執全字第82號假處分執行卷、108年度聲字第90號、108年度存字第197號暨歷次擔保提存事件、取回提存物事件等卷宗查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10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官佳慧附表┌──┬───────┬───┬───────┬────┬────┬─────┬──┐│編號│提存物│戶名│面額(新臺幣)│發行日期│到期日期│存單號碼│備註│├──┼───────┼───┼───────┼────┼────┼─────┼──┤│1│臺灣土地銀行│無記名│50,000,000元│108年4月│109年4月│TLB704673││││可轉讓定期存單│││23日│23日│││├──┼───────┼───┼───────┼────┼────┼─────┼──┤│2│臺灣土地銀行│無記名│10,000,000元│108年4月│109年4月│TLB536888││││可轉讓定期存單│││23日│23日│││├──┼───────┼───┼───────┼────┼────┼─────┼──┤│3│臺灣土地銀行│無記名│5,000,000元│108年4月│109年4月│TLB614039││││可轉讓定期存單│││23日│23日│││├──┼───────┼───┼───────┼────┼────┼─────┼──┤│4│臺灣土地銀行│無記名│1,000,000元│108年4月│109年4月│TLB137525││││可轉讓定期存單│││23日│23日│││├──┼───────┼───┼───────┼────┼────┼─────┼──┤│5│臺灣土地銀行│無記名│1,000,000元│108年4月│109年4月│TLB137526││││可轉讓定期存單│││23日│23日│││├──┼───────┼───┼───────┼────┼────┼─────┼──┤│6│臺灣土地銀行│無記名│500,000元│108年4月│109年4月│TLB210116││││可轉讓定期存單│││23日│23日│││├──┼───────┼───┼───────┼────┼────┼─────┼──┤│7│臺灣土地銀行│無記名│100,000元│108年4月│109年4月│TLB321644││││可轉讓定期存單│││23日│23日│││├──┴───────┴───┼───────┼────┴────┴─────┼──┤│合計│67,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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