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020號債權人台興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萬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慧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表明原因事實。
三、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則其起算日、利率、起算依據。
四、陳報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