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36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鄭宇恆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101年6月1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應更正記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之處理,除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欄關於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應更正記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