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4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47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七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壹顆(淨重為零點貳柒伍零公克,驗餘淨重為零點貳柒壹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第三行所載之「淨重零點零七五零公克」應予更正為「淨重零點二七五零公克」,證據應補載照片列印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航藥鑑字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應予更正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重量暨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一顆(淨重為零點二七五零公克,驗餘淨重為零點二七一零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23778號被告甲○○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號4樓之18居臺北市○○區○○○路○○○巷8之1
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7年8月12日20時許,在臺北市○○區○○街○○○巷口,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1顆(淨重0.0750公克、驗後餘重0.2710公克),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MDMA1顆,始知上情。
二、案經本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扣案MDMA1顆。
(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8月22日航藥鑑字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2級毒品之罪嫌。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1顆,並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檢察官趙雪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吳威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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