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智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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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智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智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玉鈴
楊長都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零二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