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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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光麗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文毅
法官彭凱璐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