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沐霖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14號、第27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江沐霖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江沐霖前於民國96年間因偽造文書、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又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05號判決駁回上訴;復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6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99年3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99年7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又於100年間因竊盜、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易字第31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客觀上具危險性足供兇器之用之鐵鎚、螺絲起子各1支,各竊取臺東縣衛生局臺東市寶桑國小臺東市仁愛國小臺東市清潔隊所有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樓梯止滑銅條得手,隨即將之變賣花用一空,嗣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 林利華江芷玲蘇祝永王崇師 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沐霖前揭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利華、江芷玲、蘇祝永、王崇師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復有警卷所附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刑案現場測繪圖及刑案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竊盜時所使用之鐵鎚、螺絲起子各1枝,均為金屬製,用以竊取附著於樓梯上之止滑銅條,若持以攻擊人,亦將產生一定之危害,自屬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體之兇器。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悉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不思勤奮工作,欲以竊盜方式不勞而獲,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意識,原不宜輕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考量其犯罪動機、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四、至未扣案之鐵鎚、螺絲起子各1支,雖係被告所有並供本件4次犯罪所用之物,惟被告供稱前揭鐵鎚、螺絲起子各1支已於犯後丟棄,顯已滅失,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嘉宏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被害人│時間│地點│遭竊物品││││(民國)│││├──┼─────┼────┼────────┼────────┤│1│臺東縣衛生│100年12│臺東縣臺東市博愛│長度4公尺、寬3.5│││局│月24日3│路336號臺東縣衛│公分之樓梯止滑銅││││時30分│生局前│條5條│├──┼─────┼────┼────────┼────────┤│2│臺東縣寶桑│100年12│臺東縣臺東市四維│長度2.8公尺、寬│││國小│月24日20│路2段23號寶桑國│10公分之樓梯止滑││││時許│小行政大樓│銅條12條│├──┼─────┼────┼────────┼────────┤│3│臺東縣仁愛│100年12│臺東縣臺東市四維│長度1公尺、寬10│││國小│月25日2│路1段400號仁愛國│公分之樓梯止滑銅││││時許│小教室大樓│條21條│├──┼─────┼────┼────────┼────────┤│4│臺東市清潔│100年12│臺東縣臺東市寶桑│長度70公分、寬10│││隊│月25日17│路12號臺東市清潔│公分之樓梯止滑銅││││時許│隊│條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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