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1092號聲請人 林太郎 即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遺產清冊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亦為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所明定。是以,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即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院查:本件被繼承人 林信德 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九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東縣池上鄉振興村振興二五號,此有聲明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為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