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甲○○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有明文。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查再審原告對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3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16,88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8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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