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87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票據遺失之釋明(如:通知發票人止付之文件,若以郵件通知,併檢附回執)。
㈡釋明該喪失票據之內容要旨及足以辨認該證券之事項(如
:發票人之姓名、票載金額、發票年月日、到期日,有無記載發票地或付款地,有無記載票據號碼),若有本票影本,併送院參辦。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