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丁○○○戊○○庚○○丙○○己○○右二人選任辯護人 陳建昌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