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起訴狀所載當
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被告姓名均記載不完全,本院已
調閱相關地政及戶籍資料附卷,並以民國109年1月13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前揭事項,該裁定業
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
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