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三)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15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邢越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9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觸犯殺人等罪,前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6年6月23日執行羈押,至96年9月2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應自96年9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