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911號),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96年8月29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24日下午2時為審判期日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