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3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3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3153號聲請人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三省堂工程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三省堂工程有限公司主事務設於屏東縣,且債務人乙○○及丙○○均住居於屏東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顧正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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