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9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孔令則 律師複代理人 趙平 原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羽潔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9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孔令則 律師複代理人 趙平 原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