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906號原 告 朱鈞臨 被 告 蕭守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