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8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石油管理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97號原告海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被告雲林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戊○○丙○○上列當事人間石油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經訴字第097061127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訂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下午3時,於本院台南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簡慧娟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