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代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65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5月13日通知命債權人釋明請求金額為何?(聲請狀記載之請求標的與原因事實欄不符),此項通知已於98年5月14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