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397號債權人小港至尊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補大廈報備證明②建物登記謄本③現任主委改選證明④住戶公約⑤提出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5月14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金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