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751號聲請人甲○○
之3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本票正本乙紙。
㈢聲請狀應補正聲請人之簽名及蓋章。
㈣相對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