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秩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12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王琮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年
7月26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633810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王琮瑋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琮瑋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7月間。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
㈢行為: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王琮瑋於警訊時不否認有使用其所有之eddy991122
帳號在蝦皮網站拍賣物品。
㈡eddy991122帳號刊登之販售警用甩棍網頁及照片,且自106
年4月13日起至106年7月15日共計有10筆購買者之留言。
㈢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編號:Z00000000000號)檢舉信、
內政部警政署106年7月7日警署行字第1060114314號函。
㈣經本院依職權向樂購蝦皮有限公司調閱被移送人王琮瑋的蝦
皮帳號(eddy991122)何時通知帳戶遭盜用、何時解鎖,經
樂購蝦皮有限公司函覆:被移送人王琮瑋的蝦皮帳號(eddy
991122)並未曾通知該公司其帳戶被盜用,亦無遭凍結記錄
等語,此有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6年9月12日樂購蝦皮字第
0170912002號函附卷可稽,是被移送人王琮瑋辯稱其帳戶遭
人盜用且已請蝦皮拍賣公司先把帳號鎖住云云,自不足採。
三、按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
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
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移送人所販賣之之伸縮三節甩棍,係屬行政院75年
6月27日台75內字第13403號函核定、95年5月30日臺治字
第0950023739號函修正之「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之鐵質伸縮警棍之一種,依內政部81年4月29日台(81)內
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列為查禁之器械,被移送人並未依警
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申請許可售賣,是其販賣經主
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鐵質伸縮警棍之行為,核係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非行,應依法論處。爰
審酌被移送人違序後態度、所生危害、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