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
108年度聲字第7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兼受扣押人世鈴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黃世鈴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27號)及受扣押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扣案火麻仁2700箱,應予發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意旨略以:受扣押人世鈴貿易有限
公司(下稱世鈴公司)於民國107年3月29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下稱基隆關)報運進口中國大陸產製經輻射照射之火麻仁2700箱(進口報單記載總毛重82890公斤,檢察官聲請書記載為82350公斤),經基隆關採樣送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下稱農委會種苗場)檢查後,於同年4月12日檢出1%之發芽率。經基隆關再次送檢,農委會種苗場於同年5月31日檢出6%之發芽率。本批進口火麻仁雖經法務部調查局採樣鑑定結果,認無發芽能力,然依農委會種苗場2次檢驗結果,仍應認具有發芽活性,為正常發芽。因具有發芽活性及不具發芽活性之火麻仁已經混同,難以辨識,應認整批火麻仁均屬大麻種子,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㈡受扣押人世鈴公司代表人黃世鈴辯稱略以:世鈴公司從事進
口輻射照射火麻仁已經十幾年,從91年到106年,進口次數共14次,每次進口數量如進口報單。火麻仁種子是中藥材,是要賣給藥廠製成成藥,功效是通便、潤腸。上開申報進口的火麻仁種子均經過輻射照射,縱然有1%或6%的發芽率,但也是假性的,將來不會長成活株,過幾天就會死掉,這個叫「不具發芽活性」,因此請求發還,否則損失很大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屬第二級毒品,然不包括大麻全草之成熟莖及其製品(樹脂除外)及由大麻全草之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附表二第24品項明文排除之,蓋不具發芽活性之大麻種子(火麻仁)仍有其他醫療、飼養禽畜等合法用途。本件扣案火麻仁若屬具發芽活性之製品,則屬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若不具發芽活性,則非違禁物,即無留存之必要,應不待案件終結,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參照)。
三、經查:㈠扣案火麻仁2700箱經基隆關採樣送請送農委會種苗場檢驗結
果,固於107年4月12日檢驗出具有1%之發芽率,同年5月31日再次檢出具有6%之發芽率,有農委會種苗場107年4月16日函、107年4月12日種子檢查報告表、107年5月31日種子檢查報告表在卷可佐(見他字2312卷第16-17、21頁)。受扣押人辯稱上開進口火麻仁均經伽瑪輻射線照射,不具發芽活性等語,有受扣押人提出之輻照證明書(見他字2312卷第7-11頁)可參,嗣經法務部調查局採樣20顆鑑驗結果,認均無發芽能力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7月19日鑑定書在卷可佐(見他字2312卷第24頁)。而由農委會種苗場檢出之低發芽率及法務部調查局檢出之零發芽率可知,受扣押人進口之火麻仁種子確經輻射照射,且受扣押人主觀上無意進口具有發芽活性之火麻仁種子,故受扣押人及代表人黃世鈴之進口行為,嗣經檢察官認無運輸第二級毒品嫌疑,而予簽結在案。㈡依前國立清華大學核子工程與科學研究所 周鳳英 教授所著論
文〈輻射照射抑制火麻仁發芽之研究(全程總報告)〉,刊載於《中醫藥年報》第28期,第4冊,見他字2312卷第29-90頁)之記載,火麻仁為桑科(Moraceae)植物大麻(Canna-
bissativaLINN.)之乾燥果實,營養成分豐富,為鴿禽類之添加飼料及中藥用藥,惟若可正常發芽成株散葉,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故業界進口火麻仁均以輻射線照射,破壞種子中之染色體,使植物之生長代謝無法進行而達到抑制發芽之目的。依該論文所載輻射照射對火麻仁種子發芽率之影響:①火麻仁經照射後未經貯存立即種植:不同來源樣品之出芽皆無法繼續生長分化成正常植株,屬因吸水膨脹而露出胚根之「不正常發芽」,出芽率範圍為0.1~1.15%。②照射後貯存3個月後種植:
不同來源之出芽率仍有明顯差異,範圍為0.11~0.95%,但皆屬不正常出芽,已出芽之種子皆無法繼續生長分化成正常植株(見他字2312卷第48-49頁)。上開周鳳英教授研究結果,與農委會種苗場實驗出之低發芽率結果,若合符節。至於農委會種苗場於培養受扣押人進口之火麻仁種子後是否繼續令其成長,農委會種苗場則以:「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於民國107年4月4及5月各送驗火麻仁種子一批至本場種子檢查室進行發芽試驗。試驗執行時程各僅7天(分別為4月3日至10日及5月24日至31日)即完成調查,測試結果發芽率(計算正常苗數量)各為1%與6%,調查結束後本場將苗株(含正常苗與不正常苗)及未發芽種子進行分切並經高溫高壓(121℃、1.2kg/c㎡,時間20分鐘)處理銷毀,因此無相關資料可回復貴院來函說明二之問題。」有農委會種苗場108年6月4日函附卷可參。故農委會種苗場於107年4月12日及5月31日兩次培養受扣押人進口之火麻仁過程,僅初步判斷有無發芽或出芽,並未進行後續培植成株之實驗,則受扣押人進口之火麻仁能否繼續長成正常植株,顯有疑問。參以受扣押人從事中藥材進口,於91年至106年之十餘年間,均以相同方式合法進口火麻仁種子,每次數量均達數萬或十餘萬公斤,有其陳送之91年起歷年進口報單、海關進出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可參,而本次申請進口之數量、過程並無異常之處。從而,扣案火麻仁既已經過輻射照射,受扣押人及其代表人主觀上即無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客觀上該批種子既經輻射照射,且培養後之發芽率或出芽率確實極低或零,則其低發芽率或出芽率即可能為前揭周鳳英教授實驗結果所稱之「不正常出芽」,嗣後亦無法繼續生長分化成正常植株,故本件尚難因農委會種苗場前後2次驗出1%與6%之發芽率,即認受扣押人進口之2700箱火麻仁種子具有發芽活性。
㈢綜上所述,受扣押人進口之火麻仁2700箱尚難認具有發芽活
性而可成株發葉,應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附表二第24項所載第二級毒品大麻相關製品,非違禁物。故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受扣押人進口之火麻仁2700箱,於法即有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受扣押人聲請發還,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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