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5年度東簡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359號
原   告  蔡建宏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傑丞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係
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及給付積欠租金,故其訴訟標的價額,除
自民國104年8月1日起至終止租約時止已確定之租金金額外,尚
應另計以臺東縣○○○鄉○○村○○00號房屋及附屬SPA區、小
木屋(以下合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提出系爭房屋交易價額之相關資料(包括
但不限下列文書,如:房屋鑑價報告、系爭房屋或鄰近區域房屋
仲介行情證明、最近買賣交易證明文件等;另關於稅捐機關之課
稅現值,因實務上難認係建物之交易價額,故不得以之為系爭訴
訟標的之價額,附此敘明),以查報系爭房屋價額及積欠租金總
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繳納應繳之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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