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87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被 告 柯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8日下午2點分在本
庭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楊金池
附註:被告傳真之答辯狀繕本送達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