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736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黃寶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聲明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9、67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21,017元,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見本院卷第9頁)。嗣於109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如附表二所示(見本院卷第107頁)。經核原告前揭訴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5年2月4日向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MASTER卡,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109年9月28日止累計消費記帳112,129元未給付(其中107,052元為消費款,5,077元為循環利息),另應給付107,052元自109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詳如附表二項次1所示)。
㈡、被告復於105年6月6日向伊借款300,000元,約定自105年6月6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詎料被告於109年4月14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12,448元。依約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09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78%計算之利息(詳如附表二項次2所示)。
㈢、被告又於105年11月14日向伊借款300,000元,約定自105年11月14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詎料被告於109年4月14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26,765元。依約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09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78%計算之利息(詳如附表二項次3所示)。
㈣、被告另於106年3月13日向伊借款220,000元,約定自106年3月13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詎料被告於109年4月14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69,675元。依約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09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78%計算之利息。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3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93頁),核屬相符,且被告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一:產品請求金額(新臺幣)計息本金(新臺幣)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民國)信用卡112,129元107,052元15%自109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小額信貸212,448元212,448元5.78%自109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小額信貸226,765元226,765元9.78%自109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小額信貸169,675元169,675元9.78%自109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721,017元附表二:項次產品請求金額(新臺幣)計息本金(新臺幣)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民國)1信用卡110,924元107,052元15%自109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2小額信貸212,448元212,448元5.78%自109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3小額信貸226,765元226,765元9.78%自109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4小額信貸169,675元169,675元9.78%自109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719,812元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原告已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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