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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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3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新寬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