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69號上訴人丙○○即原告上訴人與原審被告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其上訴聲明乃請求廢棄原判決,及被告2人再連帶給付新台幣(以下同)88萬元,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合計1萬437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