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92號上訴人 陳忠屏 即原告即元堡企業行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學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226元,應繳裁判費6,94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珍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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