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37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5年度催字第99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5年9月3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9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99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乙○○│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中│95年9月30日│36,392元│AA三五三二四三│││1││壢分行│││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