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於民國97年12月25日入監,刑期終結日為99年12月24日,因受刑人於99年10月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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