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9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96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魏翠亭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627號),本院合議庭評議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乙○○(原名 陳金福 )於民國90年10月至95年4月間任職址設於臺南市○○區○○路一段639巷15號之精緻乳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緻公司),負責推展銷售貨物及代收取貨款等相關業務之執行,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故意,於94年8月30日,將其業務上持有於94年7月28日在址設於臺北縣板橋市○○○街○○號振昌藥局內,向該藥局負責人 陳振發 所收取用以支付精緻公司貨款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存入其名下位於臺北縣○○鎮○○路○○號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八里分行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並於94年8月31日兌現,以此方式將上開票款變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嗣經精緻公司人員查帳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精緻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乙○○所犯業務侵占罪,係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訊問時,均坦白承認。
(二)告訴人精緻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指訴。
(三)證人即振昌藥局負責人陳振發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之證述,證明被告乙○○於94年7月28日向其收取用以支付精緻公司貨款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之事實。
(四)振昌藥局出貨記錄表2紙、如附表所示支票影本1紙、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綜合作業中心98年3月30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1紙、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98年4月22日淡一信剛字第000000-0號函及附件各1份,足資佐證。
綜上所述,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業已明確,被告所犯業務侵占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爰審酌被告擔任業務員,竟侵占客戶繳納之款項,影響客戶及公司之權益,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已知悔悟,且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告訴人之損失,然迄未取得告訴人之原諒,暨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
96年7月4日公佈,96年7月16日起施行,被告所犯本罪,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合於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依法減其宣告刑2分之1。
(三)末查,被告前曾於83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3年度易字第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84年3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相信歷此次偵審程序,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適用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本案經檢察官黃英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雅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發票人│發票日│票號│票面金額│付款人│├───┼────┼─────┼─────┼─────┤│陳振發│94.8.31│QL0000000│新臺幣2萬│臺北國際商│││││2,660元│業銀行(現││││││為永豐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