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21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8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62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至抗告人雖於聲請狀中記載係聲明異議,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故本件異議當視為提起抗告,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