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國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國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抗字第26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台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18條定有明文。此乃抗告必須具備之合法要件。又抗告法院認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人對原法院民國101年10月8日101年度聲字第6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原法院於101年11月1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01年11月1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回證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然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抗告費。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於法未合,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蘇芹英法官蔡虔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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